top of page
搜尋
作家相片Right IP Adviser

[中國] 商標被提撤三,需要提供什麼樣的證據材料?

  中國《商標法》第49條規定,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俗稱為「撤三」制度。此制度目的在於清理閑置商標、遏制惡意註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目的,可在抑制「註而不用」及遏制濫用註冊商標專用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66條規定,……商標局受理後應當通知商標註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因此,在被撤三的情況下,「舉證責任」由商標註冊人承擔。   基於糾正絕對註冊主義所造成的商標註冊人「註而不用」,以及撤銷申請人濫用現像,近年來,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對商標使用的認定原則產生了一個新變化,從單憑「符合法律規定形式的使用」轉變為「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標準,對商標使用的公開性和真實性進行求證,對於不符合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證據進行排除。

  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准》(商標局、商評委2016年12月)第七章的5.3.4中規定:用以證明商標不存在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證據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 能夠顯示出使用的系爭商標標識; (2) 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上; (3) 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標註冊人自己,也包括商標註冊人許可的他人。如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能夠證明許可使用關系的存在; (4) 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日期,且應當在自撤銷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內; (5) 能夠證明系爭商標在《商標法》效力所及地域範圍內的使用。   同時,第七章的5.3.4中規定,以下情形,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 商標註冊資訊的公佈或者商標註冊人關於對其註冊商標享 有專用權的聲明; (2) 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 (3) 僅作為贈品使用; (4) 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5) 僅以維持商標註冊為目的的象徵性使用。

76 次查看0 則留言

最新文章

查看全部

Comments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