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幾年北京法院審理的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中,涉及知名人物姓名的商標逐年增多,被搶註的知名人物遍及古今中外、文體政壇各個領域。商標權與知名人物姓名權的衝突已演變為商標審查領域的一個熱點問題,也帶給商標執法及司法審查工作以挑戰。
姓名,是一個人在社會中的代表符號,起到與其他個體相區分的功能。現實生活中,姓名不僅包括法定名稱,還包括別名、筆名、網名、藝名等。由於姓名在區分作用方面與商標的識別作用相似,尤其是名人姓名蘊含巨大的經濟利益,具備很高的商業化利用價值,因而也頻繁成為商標投機分子的搶註對象。
案情簡介 2006年6月8日,鄭某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申請註冊了第5403953號「林志玲 linzhiling」商標(下稱訴爭商標),核定使用於第3類的化妝品等商品上,後訴爭商標經核准轉讓至原告劉某。
2015年4月20日,臺灣知名藝人林志玲以訴爭商標系搶註知名公眾人物姓名為由向我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申請。2015年11月27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5]第94872號關於第5403953號「林志玲linzhiling」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下稱被訴裁定),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劉某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劉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近幾年北京法院審理的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中,涉及知名人物姓名的商標逐年增多,從「克林頓」、「郭晶晶」、「楚瑜」、「仇和」、「姚明」、「李小龍」,到近幾年的「莫言」、「格瓦拉」、「MICHAEL JACKSON」、「林志玲」、「方大同」、「奶茶妹」等,被搶註的知名人物遍及古今中外、文體政壇各個領域。商標權與知名人物姓名權的衝突已演變為商標審查領域的一個熱點問題,也帶給商標執法及司法審查工作以挑戰。
本案對於如何發揮商標法中絕對條款在規制名人姓名搶註和囤積行為的作用方面具有指導意義,確立了如何判斷搶註和囤積名人姓名商標系擾亂商標註冊秩序的裁判規則,統一了商標法中絕對條款的適用尺度。
Source: 知产北京
Author: 逯遥 审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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