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部分國家,要成功註冊一個商標並非易事,不僅要經歷近數月,甚至兩年的漫長的審查時間,即使審查通過了,還需要通過另一道「坎」,就是商標公告。在商標公告的法定期限內,公眾有權對某一通過審查並公告的商標提出不予註冊的反對意見,也可以稱之為「商標異議」。
中國《商標法》第33條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香港《商標條例》第44條規定,「任何人士可就商標的註冊事宜向處長發出反對註冊的通知。」
澳門《工業產權法》第211條規定,「聲明異議之期間為在有關申請在《政府公報》上公佈之日起計兩個月……」。
台灣《商標法》第48條規定,「商標之註冊違反……規定之情形者,任何人得自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
也就是說,任何人對通過審查的商標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法定時限內(也稱之為異議期)向商標註冊當局提出異議。
然而遇到商標異議不需要慌,商標被異議僅僅只是代表商標有機會不會被核准,申請人還是可以採取一些行動,把商標異議對商標核准的威脅降到最低。 據統計,被異議商標的數量約為公告商標的2%~3%。雖然各國的商標異議程式有所不同,但皆限定被異議人需要在收到異議人的「商標異議申請書」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內進行答辯或反陳述,如被異議人在限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及商標註冊的權利。
若被異議人選擇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反陳述,被異議人可針對商標被異議理由做出針對性反駁,如提交商標使用證據、全面分析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或相同等。
同一時間,異議雙方可以在異議程序進行期間進行談判,如可以達成共識,雙方可共同撤回異議。
商標註冊當局在認真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的陳述和理由,並經調查核實之後,將會做出裁定:若異議理由不成立,被異議的商標將予以核准註冊;若異議理由成立,被異議的商標將被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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