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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買加版權註冊情況簡介

  在2015年以前,牙買加並沒有出臺任何法定的版權註冊制度,而且該國《版權法》也沒有對註冊工作作出任何規定。在牙買加的《1993年版權法》獲得通過之後,該國政府的政策是根據《伯恩公約》中版權自動獲得保護的規定而不再實施法定的版權註冊制度,即,版權能否獲得保護不能以辦理某些法定的手續作為條件。


  2000年,作為一家非營利性且非政府性的機構,知識產權服務中心(IPC)與牙買加國家圖書館攜手創建了一個版權備案與保存機構,其中版權所有人可以自願提出針對版權的所有權主張並保存一份自己作品的副本,從而獲得一份有關於自身主張的公共記錄。目前,IPC已經成為牙買加全國公認的自願進行版權備案的機構。


牙買加政府的版權註冊制度


  目前,牙買加的《版權法》已經認可了版權註冊制度。2015年,牙買加政府對《版權法》進行了修訂,並引入了法定的註冊制度。因此,人們現在可以選擇在牙買加知識產權局(JIPO)進行版權註冊工作。上述這個於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2015年版權法(修訂案)》不僅將JIPO指定為版權註冊機構,同時還寫明瞭註冊流程以及相關費用。


流程


  根據JIPO的版權註冊流程,申請人(例如作者、版權所有人)需要根據《2015年版權法(修訂案)》的規定填寫並提交一份註冊申請表。申請人必須向JIPO提交申請的原件(而不是電子副本)。這份申請必須要有治安法官、律師、宗教人士或者醫生在場見證。同時,申請人還需要提交一份聲明書,而這份聲明書也要由治安法官進行見證。此外,在遞交申請的同時,申請人還需要將(指定格式的)作品的電子副本交由JIPO進行保存。


自願制度


  JIPO採用的是一種自願進行版權備案的制度。能夠獲得版權保護並不是以註冊為條件的。只要根據《版權法》的規定,作品符合獲得保護的條件,那麼該件作品就可以自動獲得保護。


優勢所在


  這種版權註冊制度所帶來的好處之一就是版權註冊證明以及其他從JIPO版權註冊制度中獲得的證明性檔具有極高的權威性並且可以在法律訴訟中作為證據而派上用場。


  JIPO會根據作品的類型來收取版權註冊費用。以篇幅較短的文學作品為例(例如詩歌、歌詞、短篇故事),JIPO會根據申請人所註冊作品的篇幅來在費用上給予一定的折扣。以篇幅較長的作品為例(例如圖書與雜誌),JIPO則會基於頁數來收取費用。


Source: mondaq

Author: Dianne Da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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