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日,納米比亞的《2012年工業產權法》正式生效。對於納米比亞商標與其他知識產權的保護、使用以及執法工作來講,這部法律將會產生深遠的影響。
上述法案對於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集體標誌、認證標誌和商號的註冊、保護及管理工作都做出了詳細的規定。這道法案廢除了《1916年專利、外觀設計、商標與版權法》《1923年專利與外觀設計宣言》以及《1973年西南非洲商標法》。這不僅使其成為了納米比亞國內最受期待的一部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同時也有助於使納米比亞的國內立法能夠與國際法律框架完美相容。
根據《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的規定,這個法案可以在納米比亞境內為知名商標提供保護。顯然,如果某些國際品牌尚未進入納米比亞的市場,那麼其完全可以選擇這樣一種高效的方式來為自己的品牌提供保護。
當然,就那些分別根據國際或者地區制度(諸如《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和《班珠爾協議(Banjul Protocol)》)所提交的注冊商標的有效性和可實施性來講,這裡仍充滿著大量的不確定性。因此,新的法案規定了納米比亞在這些制度下應承擔的責任,並從法律層面做出了清晰的解釋。
現在,根據新的法律,涉及侵權的訴訟需要由新組建的工業產權合議庭來負責審理。上述合議庭將由眾多學者專家以及納米比亞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執業律師組成。可以預見的是,這種合議庭將會作出睿智且恰當的裁決。而在此之後,合議庭的裁決還會進一步上交至納米比亞的最高法院。
另外一個值得人們關注的改變就是商標的「未使用」期限從此前的5年縮短至3年。顯然,撤銷掉那些從未在納米比亞使用過的商標將會變得更為簡單。
就專利而言,上述法案廢除了《1923年專利與外觀設計宣言》,並對專利的實質審查程式做出了相應規定,而在此之前的法律僅提到過一種非常簡單的形式審查。此外,新法案還將專利保護期提高到了20年。而所有在新法生效前註冊的專利與外觀設計在保護期過期之前也將是有效的。
最後,根據新法的規定,所有類型的知識產權都將適用新的表格,而且相應的官費也會有所上調。
Source: Mond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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